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即使肇事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套牌等,也不能作为扣押车辆的理由。
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