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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挂靠车辆责任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
受害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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