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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损害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县级以上农技部门做出鉴定结论,请司法部门用录像、摄影等方式取样保留证据。鉴定结论出来后,一方面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一方面要同农资经营者协商包赔损失。在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农资经营者,要求其先行赔偿。农民没有向生产者索赔的义务。
《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购买农业
生产资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 产品包装物、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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