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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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