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部分。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以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所以家暴离婚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以实际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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