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措施:1.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4.人员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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