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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