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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调整承包地吗

更新时间: 2018-09-26 17:29:12
音频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

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

所以,第27条第2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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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按照原承包关系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依法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村民应遵守这一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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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不可以调整土地
[律师回复] 1、在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需要与村委会协商实施。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6、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7、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8、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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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可以调整土地吗
在农业承包经营期间,通常不得调整土地。但为保障承包户权益,根据法规,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受损、农户家庭人口减少等特殊情况,可适度调整耕地和草地。若合同中有禁止调整条款,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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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你好,因为我在老家有很多空闲的土地最近大队要进行承包,但是我想咨询一下调整收回承包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调整收回承包土地纠纷的解决很简单的,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1、自力救济
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海口市内承包私人整栋出租屋后再出租,出租价格有承包方调动,合不合法
[律师回复] 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分别。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限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肯定比例计量,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限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第二,所承受的风险分别,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受,承包方仅按合同对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薪水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部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受的风险由出包方承受。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受,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隶属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无任何风险;
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工人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散的程度更彻底,公司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公司组织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工人的录取和解职权等,而且还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变换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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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可以调整土地吗
在农业承包经营期间,通常不得调整土地。但为保障承包户权益,根据法规,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受损、农户家庭人口减少等特殊情况,可适度调整耕地和草地。若合同中有禁止调整条款,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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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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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决定是否交还土地,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合理经济补偿。但同一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合同结束后,若一方拒绝终止,承包经营权保留给原承租者。期满后,承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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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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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包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对于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二、调整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怎样进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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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决定是否交还土地,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合理经济补偿。但同一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合同结束后,若一方拒绝终止,承包经营权保留给原承租者。期满后,承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双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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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收回承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流萤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工伤待遇调整都调整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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