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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更新时间: 2019-12-24 15:35:38
音频内容: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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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权如何取得如何变更如何解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委托诉讼代理权如何取得如何变更如何解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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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后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吗?
订立后的信托的委托人是可以变更的。在我国的信托终止的规定中,我国的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即对信托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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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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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更委托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受益人如果对委托人有重大的侵权行为那么这个信托可以变更委托人。如果受益人对其他的共同受益人也有侵权行为,或者是经过了受益人的同意,以及在具体信托合同上有其他的法定规定,那么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信托关系通常已经产生,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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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能委托办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变更代办是允许的,但是必须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增加公司股东
2、减少公司股东
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
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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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怎么委托诉讼代理人,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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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变更委托书应该怎么写?
户口变更委托书应该首先写清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一些身份方面的情况之后,就是关于具体委托办理户口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说委托的事项最后就是委托的期限和委托的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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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可以委托自己代替吗,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人民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公诉人在庭审中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籂礌焚啡莳独锋扫福激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 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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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署非诉讼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200 )苏崔律非诉字第 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 鉴于: a)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b)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 代理事项 1.1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 1.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人。 第2条 委托权限 2.1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1条事项的权限为: 。 第3条 事务执行 3.1代理人将指派 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3.2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利益。 3.3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 3.4代理人从收到客户代理费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工作期限,无特殊情况,代理人的工作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3.5委托代理事项办理完毕的标准:出具中英文版本法律意见书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第4条 费用 4.1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4.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a)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4.3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第5条 费用支付 5.1第 4.1款约定的律师费用,客户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5.2第 4.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 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 第6条 相互报告 6.1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2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客户参考。 第7条 保密 7.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7.2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8条 争议的解决 8.1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诉讼。 第9条 期限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一份,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10条 完整性 10.1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委托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变更委托人包含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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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委托代理人是谁?
诉讼离婚委托代理人一般都是律师,即使委托了离婚代理人的话,当事人还是必须要出庭的,除非是有特殊原因并且已经获得人民法院的同意才可以不出庭的。否则人民法院可以缺庭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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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委托人包括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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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能否成为被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回复] 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为1-2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

1)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

2)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各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2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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