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周岁孩子可从事与其智力相关的民事行为。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与小礼物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父母事后追认了,该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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