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户口迁移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5、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出生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出生后30天内,应申报户口:
1、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婚生除外)。
迁出户口办理
因录取、调动、投靠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迁往市外)手续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户口簿原件
2,身份证资料
3,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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