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很长时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就可以退还彩礼。因此,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就不能再退彩礼了。至于多长的时间算是“共同生活”,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些法院以“一年”“两年”为标准。
2、没有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可以退还彩礼。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不要求离婚,只要求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要求退还彩礼,除了本身没有登记结婚,都要以离婚为前提。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可根据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一些情况下,要考虑扣除办理婚宴、购置家具等合理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