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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2-13 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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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是20138号,第三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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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人盗窃铅块10余次,盗窃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车间工人盗窃铅块10余次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合肥锻压集团蚌埠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机械车间工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盗窃该车间小铅块,下班后再带出公司,并以每斤3。5元或者4元的价格销赃牟利。其中,2011年7月至8月,杨某先后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五次,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共计48斤;2011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又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七八次,共计40余斤,以每斤3。5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收废品的人;2011年10月份,杨某数次从公司机械车间盗窃少量小铅块藏于自己的工具箱内,后将盗窃的小铅块带出公司藏于家中,并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站,共计9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盗窃罪如何认定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窃所属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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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多次盗窃的金额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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