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
3.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
4.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5.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7.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