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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