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连续计算);
2. 满足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记录的条件;
3.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