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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失业人员存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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