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1.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 、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一审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证据外二审不予支持;
5.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7.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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