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并未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为民法典的第一章和总则编,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全部内容,故而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后,《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后,《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才会被废除。因此依然适用特殊时效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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