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31″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首页
找律师
(99%用户选择)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