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合同牟利,实际无履行能力。
空壳公司通常都具备以下特点:
1、从来没有委任董事,
2、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3、从来没有开始经营业务,因此,购买者只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时使用,而且不需担心隐蔽风险
空壳公司是一个中性的名字,这视乎持手人的用心,例如用以骗人入股,说有大生意,结果是“零”。或开设空壳公司招聘,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后结业以骗财。如此“空壳”,非公司之罪。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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