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行为的。这里所规定的“招募”,是指协助组织卖淫者招雇、征召、招聘、募集人员,但本身并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运送”,是指为组织卖淫者通过提供交通工具接送、输送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
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在有的情况下,招募、运送者可能只拿到几百元、上千元的所谓“人头费”、“介绍费”,但正是这些招募、运送行为,为卖淫场所输送了大量的卖淫人员,使这种非法活动得以发展延续。“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的其他行为,如为“老鸨”充当保镖、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哨或者管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