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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更新时间: 2021-04-09 15: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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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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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多久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一般在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那么才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要是因此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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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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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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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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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怎么判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一般在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那么才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要是因此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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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几年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一般在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那么才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要是因此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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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计算机已成为日常工作的必备工具,部分单位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现象越来越多。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乃《刑法修正案修正案
(九)》新创设。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升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并且非法获取或控制行为情节严重。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系统内的数据,例如,教育、卫生、商业等行业以及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
所谓获取,是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不限于实际取得或占有,既包括把数据复制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或电子邮箱等载体内,还包括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知悉系统内数据。获取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也可以是公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因为技术原因无法阻止。
非法控制,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技术,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中,按照其意志进行相应的操作。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l)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
(2)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本解释“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之第
(1)项至笫
(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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