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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搜查、查封、扣押证据的权力,查封、扣押财产错误的有及时返还的义务,查封、扣押没有错误的,没有上交或者截留的权力,需要上交国库的必须由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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