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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否必须要见证人

2019-12-18 15:35:26 811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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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

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进行鉴定,应当由反贪污贿赂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聘请鉴定人,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达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科学和客观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者分析意见书,并在未页上签名。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鉴定结论,检察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五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员 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物品的具体特征。
  第一百零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的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一百零九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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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到辨认人就必须有见证人吗
辨认笔录当中并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存在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好几个不同的辨认人对同一件事物进行辨认的话,必要的情况下,见证人也可以在场,但,是并不是说辨认笔录当中没有见证人就一定是无效的,多人辨认也都是单独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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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辨认对象见过后还可以辨认吗
辨认笔录之前,如果已经见过辨认对象的话,那么不能够再进行辨认了,就算再进行辨认也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笔录在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的话是不能够作为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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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
在我国辨认笔录时,相关的当事人的笔录应该有几名辨认人进行辨认,不一定需要见证人进行见证。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应积极的要求这类见证人进行见证,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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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的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存在的证据材料,公安部门在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让受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物品进行辨认,如果有辨认的这一过程,当然要制作辨认笔录,但没有辨认过程并不代表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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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否必须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是否必须退赃退赔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wig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可以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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