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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前,是在看守所关押;判决后,判处缓刑的不需要羁押;判处拘役的是,交由公安机关拘役所执行;判处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比较短的则由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较长的,则交由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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