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3、合伙协议
4、企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7、出资权属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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