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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人身或财产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如果因“醉酒驾驶”行为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这样在缓刑适用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时要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行为对人、车、物的损害程度。
2、因“酒驾”被拘留、罚款或因“醉驾”受过刑罚处罚的,不适用缓刑。
3、无证“醉驾”的,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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