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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0-01-02 17:04:00
音频内容:

住院病历(本院、外院),MR、DR、CR、CT等影像资料,门诊病历(本院、外院),化验单,心电图,B超,光盘资料等所有病历材料。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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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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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赔偿依据
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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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纠纷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纠纷怎么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如何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诉讼必须要上,那应该怎么选择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因为级别越高的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管辖,包括由哪一级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管辖(地域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有的时候医疗纠纷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发生只有我们要学会采用正确,合理合法的方法去解决纠纷,如果我们能一些相关的制度法律的话,我们再碰到这些问题也能妥善解决。
医疗损害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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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疗损害责任都有哪些
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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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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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取证据
1、当疑似输血、输液造成医疗损害时,应及时留存相应的输血袋、输液袋等物品,并要求医院立即封存。
2、复印封存病历(封存之前可以要求先行复印,以便在之后的调解诉讼中能做到心中有数);
3、依据法律的规定,患方及家属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而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因此,此时无法复印主观病历时,不应强求,因为在鉴定时,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都会交予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不要在此时发生冲突。
二、封存病历时,注意事项
1、医患双方共同清点需封存的资料,并记载制作封存清单。清单完毕后,用订书钉将封存病历装订(避免之后被替换);
2、首先,检查档案袋是否完好无损;
3、确认档案袋完好无损后,将需要封存的病历放入,并贴上封条;(此时应注意,贴封条时,特别关注档案袋能拆开的地方,一般是在档案袋的上下左右都贴上封条,保证封存件无法提前开启)
4、待封条胶水干后,再进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应在封条边缘处;
三、封存件的保管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封存的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1、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患者及家属不信任医院,而坚决要求自己保管封存件,从而出现冲突。此时,若医院同意则可;若医院不同意时,为避免矛盾激化,可以提出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如卫生局、公安机关等);
2、无论何方保管,保管方必须向对方出具封存清单和保管约定。
四、仔细研读手中的资料,准备与医院沟通调解
1、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仅3种情形)原则,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主要是通过鉴定来确定,鉴定时主要的依据又是各种医学常规、操作规程以及教科书等。因此,尽可能的根据手中现有资料找出医院存在的过错。
2、从哪些方面找医院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呢?
如:诊断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治疗方式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是对患者最小损害、治疗过错中是否依据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出现医疗损害后的处置是否及时恰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
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什么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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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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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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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该怎么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医疗损害纠纷应该怎么样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纠纷应该怎么样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如何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诉讼必须要上,那应该怎么选择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因为级别越高的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管辖,包括由哪一级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管辖(地域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有的时候医疗纠纷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发生只有我们要学会采用正确,合理合法的方法去解决纠纷,如果我们能一些相关的制度法律的话,我们再碰到这些问题也能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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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都有哪些类型
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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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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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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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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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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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法依据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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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应该怎么样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尸检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尸检有哪些内容
法律对尸检过程中的细节做的规定保证了尸检能更准确的还原真相,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
1、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器检查结果,曾经有过的病理诊断及病理号,临床诊断等。这些内容直接填写在尸俭申请书上即可。
2、肉眼检查所见:可按剖检顺序记录,体表、头颈部、胸腔壁、腹腔、胸腔、心包、纵隔、心脏和大血管、肺和气管支气管等各系统器官。
3、显微镜检查所见:可按肉眼检查顺序排列各器官,记录组织学和细胞学的所见。如另有微生物学检验、毒物分析等结果.记在显微镜检查之后。
4、病理诊断:应包括:
(1)主要疾病,即与死亡直接有关的原发疾病;
(2)继发疾病,即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疾病;继发疾病也可能是死因;
(3)伴发疾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与主要疾病无联系的疾病。
诊断时按先主后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诊断要用规范的疾病或病变名称,简明扼要;不能用形态描述(例如肺实变、虎斑心等)作为病理诊断。病理诊断又必须按尸检者所能查到的病变为基础,某些疾病或病理过程以功能性异常为主而在肉眼和显微镜下无特征性病变可见的,不能列入病理诊断,只能在讨论中结合临床表现作分析推论,例如休克、癫痫、过敏、动脉痉挛等。
5、小结和讨论:其内容包括:
(1)总结尸检主要所见,亦即病理诊断的主要依据;
(2)死因结论.如死因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作分析和推论;
(3)临床现象、疑问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之处的解释、解答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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