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国家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保障公民个人利益,对于离婚一般都会按照公民实际的财产所得而分配,不存在任何特殊方式可以多分配财产,只有公民在离婚办理期间沟通协议情况下才可以多分财产,否则还是会按照公民实际财产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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