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 第一百零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优者危险负担】机动车一方无过失,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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