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此,比规章法律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更应该如此,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中没有任何地方有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表述,所以,两部门下发的《通知》缺乏上位法依据,擅自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没有公证就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并没有要求房产继承先做公证登记,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规定,房产继承要公证,明显违反“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房屋继承过户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公证并不是继承房屋的法定要件,那么现在高法已经明确否定这种做法了。所以房屋继承无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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