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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18-11-01 1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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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论著,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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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无责任底薪是啥意思?
无责任底薪通常是公司许诺员工,就算员工没有一点贡献,也可以得到的保底薪资。只要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这笔钱公司都是应该支付的。一般来说,总工资是由无责任底薪加上完成公司指定的目标所奖励的薪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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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是什么意思,委托有效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二、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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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无责任底薪是啥意思?
无责任底薪是指我国的劳动者每个月最低的工资,也就是最少能够拿到的工资。所谓”无责任“,其实就是说,即使是我国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工作失误,或者是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都是不影响工资的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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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合同约定保底条款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
内容介绍
条款介绍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风险介绍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示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
(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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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约定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合同约定保底条款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
内容介绍
条款介绍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违反《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条款,涉及抽逃出资的危险。
风险介绍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要求的“互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法律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关系实质上看,约定一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当约定的名称不符合实际时,法律处理的规则就是按其意思表示处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
(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二、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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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底薪是什么意思 无责任底薪的定义是什么
责任底薪也就意味着:如果达到公司提出的所谓业绩标准,才能拿到底薪和这部分业绩的提成,如果达不到,那么就要扣除或者不给底薪,只给这部分业绩的提成,但是有《劳动法》的原因,必须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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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二、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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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起诉是什么意思,业主委员会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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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到底是什么意思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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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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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是什么意思
“年终双薪”是指农历腊月时一个月发两个月的薪水,属旧商业及生产对雇工的普遍习俗。关于年底双薪的发放,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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