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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查出来吗

2020-05-20 16:04:31 959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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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在公安系统内网上,他们可以查询得知,但是如果是社会大众网络上,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不会允许社会大众查询得知。

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由于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还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因此还不能对其定罪处罚,也就不会留有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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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报备出省能查出来吗
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报备擅自离省,可能被察觉。虽然取保候审给予当事人一定自由,但仍受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被取保候审者已涉嫌犯罪,需遵守规定,保持与主要证据方的联络,以可能被发现,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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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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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报备出省能查出来吗
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境存在被发现风险。取保候审并非完全自由,仍需遵守限制,不得随意行动。被取保候审者多为触犯刑法者,无法像普通公民那样自由行动,还需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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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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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买火车票能查出来吗
能,办案机关为了侦查案件有权查询车票信息。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禁止购买火车票,但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同意。如果私自外出,公安机关就会没收保证金,责令另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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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明专利初审审查什么专利审查指南
[律师回复]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专利审查的次数限制,也就是说,没有次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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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坐火车会被查出来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取保候审坐火车会被查出来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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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因为我最近在研读法律的相关官司步骤,对审查细节不了解,请问下二审审查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
1、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
2、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以上为二审审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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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兑汇票形式的审查审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问题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对承兑汇票审计检查时也应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入手,来分析判断整个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采用与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签定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二是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在银行签发承兑汇票金额较大、频率较高并且交易内容一致的企业,应做重点审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签定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无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定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审计检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从中发现疑点,延伸调查,认真核实。审查有无掩盖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通过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有关往来帐户、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存款帐户,审查有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挂往来科目,或通过分析,对年末有承兑余额的单位进行排查,关注日期的衔接和金额相近的汇票,是否是为同一客户开出的滚动承兑汇票以掩盖银行垫款问题,并同时掩盖银行的不良贷款。 《票据法》 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
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
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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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当地派出所能查出来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会书面通知居所地派出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居住地的监管。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中的重要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为防止逃避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会要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时接受传唤,不受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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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老板让同事去进行合同审查,但是没有做过合同审查的他不懂,合同审查施工方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审查施工方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我国对发明采用什么审查制度?是实质审查制还是延迟审查制?
[律师回复]
1、需要填写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相关信息。允许申请人在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可以起到鼓励申请人早日提出发明申请的作用。一旦申请人根据其发明构思完成了技术方案,就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此时只需缴纳申请费,然后可以在该三年期限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市场需求以及专利转让前景,判断该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价值。如果该项发明确实能取得较大收益时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实质审查费。如果发现该发明专利申请存在着无法挽回的缺陷或经济效益较差时,则可不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从而省下约为申请费三倍的实质审查费。
2、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时,应当帮助委托人分析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最有利。如果该项发明比较成熟,能较早投入市场,且比较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则应当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甚至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为越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越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从而可以早日授予专利权。如果对该项发明市场前景尚不清楚,或者该发明产品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如三、四年以上)才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则可以较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对市场需求和本发明的价值进行调查研究,在这之后再确定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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