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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经破裂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判决离婚,实践中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的,则一般会认定为感情尚可调和,所以不判决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则一般认定感情确已经破裂,就判决离婚了。所以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经破裂,与一方是否坚持不离、是否坚持离没有很大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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