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条规定: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另外,2009年4月1日后,滞纳金实行封顶,最多不会超过罚款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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