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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