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标准:
1、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6、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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