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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税起征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01-09 14: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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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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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税起征点规定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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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第四季度的经营所得收入,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个税起征点上调1500元,即目前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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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上海个人房屋出租税收代征点是什么,我朋友最近也要去出租房子,因此来咨询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房屋出租需要交哪些税?
私人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手续
出租人应于出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将房产座落栋(层、套、商)数、面积、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资料(包括产权身份证、产权证明、房屋租凭合同)。据实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点申报登记,并领取《个人房产租凭纳税申报登记簿》,发行纲税义务。
三、报停手续
出租人应于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停租房产的座落栋(层、套、商)数等情况连同房管部门开出的证明向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申报,填写《房屋租凭报停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报停。未按规定报停的,视同出租。
四、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后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收政策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故意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一律以偷税论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能不提代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出租人应自觉、自动申报纳税。同时,税务机关欢迎广大市民对从简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负责对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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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已经是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了,如今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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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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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多少
目前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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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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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多少
个税起征点上调1500元,即目前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新个税法也将实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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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上海房产税怎么征收房地产税怎么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 (一)、 (二)、 (三)、 (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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