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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离婚承诺书,如果是在办理离婚协议之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双方所出具的离婚承诺书,该承诺书通常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该承诺书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的话,我们可以参照认为是对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约定,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关于不动产的约定,除了约定以外,还必须要进行公证,或者是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人的变更,这种约定才发生效力。
对其他动产和其他的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话,承诺书的这方面的内容它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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