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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一方面,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
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有权寻求救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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