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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为法律的修改,现在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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