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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 2018-10-12 14: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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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内河运输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是否有限额,法无明定。在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中,自带行李赔偿为每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800元,旅客车辆(含其所载行李)每辆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我们认为可参照该赔偿限额规定执行。因为行李别于旅客人身,可以保价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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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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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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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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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
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旅客。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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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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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2、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3、第三人原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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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就是我国的运输立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如从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来看,在公路运输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但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来看,铁路运输中,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本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本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本条
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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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
二、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原因免责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就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多长?
[律师回复]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讼的的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形:
(1)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时效因请求人提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撤回仲裁或者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你好,因为我们最近要走航运,所以东西还不少,请问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详情,望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 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银行帐号:__ 银行帐号:__
__年__月__日订以上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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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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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最近有位朋友刚刚加入公路旅客运输行业,但不是太熟悉,现急求一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范本,望大家帮忙,谢谢
[律师回复]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   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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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昨天开始上班,老板让他写一份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但他不知道怎么写,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我朋友外出旅游的时候签订了一份旅客合同,现在车子出了事故,靠着签订的旅客合同赔偿,旅客运输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
该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
如果出现不法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属即时清结的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合同,他的运输标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运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损害赔偿包含哪些标准
[律师回复] 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旅客运输合同后,即承担了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旅客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发生伤亡事故的,承运人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
对此,《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旅客的伤害。所谓伤害,不仅包括旅客身体的损伤,还包括旅客的死亡及所着衣服的损毁。旅客所受的伤害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承运过程中,运过程一般指旅客进站检票和出站验票之间,对于航空运输,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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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物品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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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旅客运输合同范本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对于“旅客运输合同范本怎么写呢?”回答如下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
  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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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这里来了一批人准备找我运货 ,但是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所以请问一下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
[律师回复] 你好,一般而言不包括旅客,因此问题货物运输合同包不包括旅客答案如下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如果船未靠码头而客票票价包括接送费用的,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还包括接送期间,即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
但是任何情况下,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计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上述关于旅客的运送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旅客自带的行李。旅客交运的其他行李,其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
(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
(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
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旅客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物品是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具体数额是:旅客人身伤亡,每人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其上所载物品灭失或损坏,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每人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
五)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客票票款和行李费,并对未付行李费的行李行使留置权。
(
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你好,我想了解一些关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麻烦知道的高人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如下: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航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某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5月3日,原告搭乘被告从上海飞往长沙的8813号航班,随身携带大提琴一把。在登机时,被告公司人员告知按被告公司内部规定,乐器必须办理托运,原告遂办理了托运手续,并支付托运费107元。到达长沙后,原告在取行李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的大提琴证明向下放置,经检查,大提琴关键部位毁损,且不可修复。原告当即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合理解释,但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不但不就此事进行处理,甚至逃避,致使原告滞留机场达
五、六小时之久。被告未妥善搬运物品,是造成原告大提琴毁损的根本原因,同时也使原告订立航空托运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提琴的损失10000元,同时返还原告托运费1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原告订机票时已经表明接受被告的条款,免责协议里也有免除责任条款。原告的大提琴是不符合规格的,是属于容易毁损的,不适合运输,大提琴毁损的原因是大提琴自身性质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大提琴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原告大提琴的重量是8公斤,如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也只应赔偿800元。被告已经将原告的大提琴从起点运到了终点,履行了托运义务,不应返还原告托运费。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航空公司系2004年11月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制定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并未规定乐器系不得作为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该公司制定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还规定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次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困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某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托运;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普通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周某某因出行的需要,于2009年4月9日通过某航空公司网上订票的系统订购了一张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5月3日期间从上海飞往长沙的机票,机票价格为400元。2009年5月3日,周某某携带一把用专用大提琴盒装好的大提琴搭乘某航空公司的8813号航班从上海飞往长沙。在上海虹桥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过程中,周某某按某航空公司的要求将大提琴作为行李进行托运。在办理大提琴托运手续时,某航空公司时没有告知周某某运输总条件的详细内容,也没有要求将大提琴另行进行包装,同时在没有对大提琴进行检查检验的情况下,就在粘贴在大提琴盒上的免责行李牌的易碎品一栏打了一个“√”,由于登机时间仓促,为了尽快办理好登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周某某也没有阅读免责行李牌的内容就在免责行李牌上签了名。大提琴在办理托运手续时经称量为8公斤,周某某支付了107元托运费。航班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周某某取回了托运的大提琴并对大提琴进行检查,发现大提琴上半部即琴把断裂。之后,周某某找到某航空公司驻黄花机场的工作人员就大提琴被损坏的事进行交涉,某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周某某已签了免责条款,大提琴属于易碎品,某航空公司不予赔偿。2009年5月3日,中国民航长沙行李查询室给周某某出具了一份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该记录载明周某某托运的大提琴的外包装为正规包装盒(琴盒),大提琴上半部断裂,该大提琴已签免除责任。由于与某航空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周某某遂诉至本院。
另根据现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航空公司陈述周某某办理大提琴托运手续时,某航空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某航空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逾重行李票、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表、免责行李牌、视频资料、照片、网上订票旅客详情信息、某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从上海飞往长沙,并办理了大提琴的托运手续,支付了运费,周某某与春秋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某航空公司粘贴在大提琴盒上的免责行李牌上的内容系该公司提出的格式条款,某航空公司易碎品一栏打了一个“√”,就应当对何为易碎品向周某某作出明确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易碎品应是指容易破碎损坏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是指玻璃制品或精密仪器等。而周某某所托运的大提琴系木质,大提琴的上半部即琴把较粗,是不易折断损坏的,因此大提琴不属于易碎品的范畴。某航空公司在没有向周某某解释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没有对大提琴是否属于易碎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以签订格式条款的方式确认大提琴为易碎品,从而将托运的大提琴毁损的危险转嫁给周某某,违反公平原则,故某航空公司提出的周某某已签免责条款,大提琴属于易碎品不予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周某某要求某航空公司赔偿大提琴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某某未提交大提琴损失数额的依据,根据有关的规定,大提琴的损失数额为800元。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周某某托运的大提琴安全运抵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致使周某某无法实现托运大提琴的目的,应将所收取的运费返还给周志明,故周志明要求某航空公司返还运费10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800元;
二、限被告某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托运费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元,被告某航空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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