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列举,超出列举范围的协议管辖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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