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规定,像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权利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拖欠行为起算。
但是经常有承包商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欠付工程款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以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是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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