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法律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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