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发生的车祸属于交通事故。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范的道路范畴,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交管部门处置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解释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管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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