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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和承租方中还维系着合同关系,但承租方因其合同未到期,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承租方按原来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则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转租合同自始无效,同时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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