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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否必须要见证人

2019-12-18 15:35:26 811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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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不一定必须要有。

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

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进行鉴定,应当由反贪污贿赂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聘请鉴定人,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达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科学和客观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者分析意见书,并在未页上签名。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鉴定结论,检察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五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员 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物品的具体特征。
  第一百零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的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一百零九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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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到辨认人就必须有见证人吗
辨认笔录当中并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存在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好几个不同的辨认人对同一件事物进行辨认的话,必要的情况下,见证人也可以在场,但,是并不是说辨认笔录当中没有见证人就一定是无效的,多人辨认也都是单独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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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辨认对象见过后还可以辨认吗
辨认笔录之前,如果已经见过辨认对象的话,那么不能够再进行辨认了,就算再进行辨认也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笔录在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的话是不能够作为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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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必须见面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在你签收交警送达给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虽然你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并不代表你就是同意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只能证明你收到了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扩展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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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
在我国辨认笔录时,相关的当事人的笔录应该有几名辨认人进行辨认,不一定需要见证人进行见证。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应积极的要求这类见证人进行见证,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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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的吗
法律没有规定过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必须存在的证据材料,公安部门在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让受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物品进行辨认,如果有辨认的这一过程,当然要制作辨认笔录,但没有辨认过程并不代表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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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是否必须签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刘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硕士研究生,因熟练听说读写多国语言的能力而被某机关下属的出国留学中介公司看中。刘某还没有毕业,该公司便让她做了公司的留学顾问。当时,公司沿用了国家机关的习惯,与刘某口头约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2月起到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刘某顺利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提高工资待遇。遭到公司的拒绝后,刘某一改以往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一拖再拖,甚至出现了严重失误。公司核实后,当即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刘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刘某这个要求感到困惑: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国家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由计划经济的“指令分配”变为市场经济的“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保障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无法以见习期制度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和责任。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刘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刘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关系由“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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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否必须退赃退赔?
认罪认罚是否必须退赃退赔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的。wig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可以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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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增股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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