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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配偶有义务赔偿吗

更新时间: 2021-02-23 11:59:24
音频内容:

1、一般认为,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共同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共同生活债务是指为了维持夫妻双方或夫妻双方负有法定照顾义务人的包括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等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经营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

3、可以通过两个标准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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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债有义务偿还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配偶欠债有义务偿还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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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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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债是否有义务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配偶欠债是否有义务偿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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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跟我老婆结婚多年了,一直很恩爱,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赡养义务对配偶的父母是应尽的吗?
[律师回复]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所以需要搞明白的是,子女包括哪些?同样的,父母又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这里不是你想问的重点
  父母当然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了。
  但是,严格来说,姻亲父母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范畴。
  同时,有抚养义务才对应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是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
  具体可参阅百度百科“赡养人”一词。
  关于赡养人范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这里并不包括配偶。
  因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配偶的父母又赡养义务,配偶的父母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对其尽赡养义务。
  但是,对你的理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只要存在赡养义务,就不仅仅只是出钱出力,精神上的照顾和日常生活的料理也是赡养义务之一;
  2、在法律上,配偶的父母与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全了义务关系,不存在赡养和抚养义务;
  3、既然没有法律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了。当然,其他行为造成的结果,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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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配偶有还债义务吗
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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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债是不是有义务偿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配偶欠债是不是有义务偿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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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养六个老人压力很大,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配偶协助赡养义务吗?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父亲死亡后,你母亲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以上就是关于配偶协助赡养义务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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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协助赡养义务什么意思
配偶协助赡养义务是指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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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于2009年自林某乙处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次年6月,林某甲出具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此后,周某向林某乙还款二万元,林某乙出具收条。同年10月,林某甲又出具一份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前述两项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林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乙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无果。林某乙以周某至今未偿还其借款,其在借钱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八厘计算,且多次向周某催讨欠款,周某故意推托拒不偿还,因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周某与林某甲共同返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判决: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的借条系由被告周某签写并加盖手印,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债权凭证。被告周某欠原告林某乙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6月8日和2010年10月20日的借条,系由被告林某甲书写,并代为签署被告周某的名字,此两份借条的法律效力为本案争议之焦点。从笔迹鉴定结论来看,被告林某甲参与被告周某与原告之间借款活动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某、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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